科技应用示范项目 申报条件 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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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应用示范项目 申报条件 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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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应用示范项目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与使用单位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也可由上述双方联合申报;
(2)示范范围:深圳市内或深汕合作区内组织;
(3)成果权属:科技应用示范项目所形成的实物产权归属于使用单位。
(4)省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实施年限为两年,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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