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产业专项资金 申请条件 资助标准
航空航天产业专项资金
1.申请条件
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和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项目: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航空航天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航空航天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2.资助标准
(1)直接资助方式
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改善现有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等。
(2)股权资助方式
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与合作机构投资资金1:1的比例确定,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各占50%。其中,股权投资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财政直接补贴资金依据现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贷款贴息方式
财政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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