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政策 创业资助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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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资助
申报条件
注册成立在五年以内,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
资助标准
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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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创客创业资助
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创客个人、团队或在深注册且未满一年的小微企业;
(2)申请人为创客个人、团队的,批准立项后,须在深圳注册企业实施项目,以法人资格签订资助项目合同。
资助标准
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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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创客
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是有依托单位的创客个人;依托单位须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孵化载体、高等院校或技工学校。
资助标准
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创新创业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4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2)企业已建立研发支出台账;
(3)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
(4)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资助标准
按研究开发实际投入,予以一定比例、最高1000 万元的事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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