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坐公交身亡获赔41万
老人坐公交身亡获赔41万
2014年11月27日9时26分许,丽水松阳县66岁的张大爷乘坐公交车,车子行驶至太保殿岭脚路段时,前方忽遇突发情况,驾驶员踩了一脚刹车。
随后,张大爷因为惯性向前倾斜,腹部撞上了位置前方的铁质扶手。
当时,张大爷只是摆了摆手说没事,然后到站就下车了。
看过现场老人受伤的视频后,公交公司与老人达成协议,赔偿了张大爷50元医疗费。
之后,张大爷在药店买了外伤药,并去医院检查。在医生建议老人做胸透检查时,老人却拒绝了。
时间到了12月25日,张大爷的妻子周阿姨来到公交公司,称张大爷因为那次受伤,还在继续治疗,索要超出部分的医药费。
于是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公交公司再赔偿张大爷医疗费462.97元。
然而,就在达成协议的第二天,也就是12月26日,张大爷却因为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去世了。
在双方沟通无果之下,张大爷的家人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随后,经过松阳县公安物证鉴定室鉴定认为:死者张大爷胃破裂损伤在公交车上剧烈碰撞可以形成。
最终,法院判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方因张大爷死亡形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13105元。
法院为何判定公交公司赔偿41万?
第三方坚定为,死者符合因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死亡。同时,死者张大爷胃破裂损伤在公交车上剧烈碰撞可以形成。
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认为张大爷乘坐公交车时,与公交车公司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车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因此,公交车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大爷的损伤是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导致以及他人所导致的情况下,公交运输公司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鉴于张大爷在事发时未规范乘坐,事故发生后到死亡的一个月内,张大爷及其亲属也未及时全面检查张大爷的身体情况,应负次要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方因张大爷死亡形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13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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