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禁止制贩枪支弹药
警方提示:禁止制贩枪支弹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任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法律严禁任何人非法持有、私藏、制造、贩卖枪支弹药。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入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
三、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走私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五、自首并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六、凡爆炸物品、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信息首发:深圳网警缴获网络制贩弹药10万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