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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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级官员配偶不得经商 违规官员须“一方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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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法规文件:
●1985年 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经商。
●2001年2月8日 中央颁发《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不得从事房地产、广告、律师、娱乐业及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010年2月 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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