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权代起诉 成庭审焦点
是否有权代起诉 成庭审焦点
此案开庭时,控辩双方就 基金管理办公室是否有权代为起诉 、 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该由谁保管 两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认为,《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 基金 可代为保管无名氏死亡赔偿金,并无授予其可代为起诉。 基金 方则认为保管是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 如果没有权利起诉追讨,没有人会主动支付赔偿金,那哪来死亡赔偿金可保管?
保险公司还认为,无名氏死亡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冻结保管,方便日后死者家属索赔。但 基金 方认为法律规定由基金 代管 ,就应该按法律来。 如果死者家属长期不出现,到时保险公司有可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支持基金方起诉追讨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的基金方 代为保存死亡赔偿金 ,意味着基金办公室可以向侵权方主张权利,侵权方有义务向 基金 方支付死亡赔偿金。 权利与义务相对,侵权方如不履行支付义务情况下,基金方当然有权起诉追讨。 这里的侵权方包括了肇事机动车一方、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
因此,法院日前最终裁定,被告方需支付无名氏537949 .60元的死亡赔偿金给该 基金 。其中保险公司承担49 .5万元,肇事车所属公司承担4.2万多元,司机是工作行为责任由贸易公司承担。该笔赔偿金由该基金办公室保存。东莞首宗救助机构为无名死者维权案由此告一段落。昨天此案原被告都收到判决书,暂不知被告是否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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