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代购案判3年 律师:与走私没区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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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并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在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9万元。去年9月3日,北京二中院曾对"空姐代购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
随后,李晓航提出上诉。今年5月,北京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3年10月10日,案件再次开庭。当时,李晓航的代理律师张彦表示,一审认定李晓航偷逃税款的证据主要是海关核定证明、李晓航的口供等,这些证据在二审中需要重新质证。
张彦:海关对两次入境的货物进行重新核对,另外就货物全部入境出具了工作说明,那么今天的听审就是对重新做出的核对证明书和海关缉私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进行一个质证。
张彦还透露,李晓航网店 订单 上的货物绝大部分是并没有入境,因此一审中认定的109万元的逃税额大部分也就无法证实。
张彦:最大的争议就在于这个定单上的货物是否全部入境了,入境才会构成走私,才会有偷逃税款的问题,如果没有入境,当然不构成走私。要进一步调取证明,他们没有进一步调取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定单上的货物全部入境了,甚至通过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找来韩国的相关的警方,也都没有进展,海关继续通过其他的方式方法,也没有办法能证实,现在海关要求他们进一步证实定单的货物都入境了,这些都构成走私了,现在证实不了。
昨天,北京市二中院经过审理认定,李晓航等人的走私数额从109万元降为8万,按照走私罪名和涉案金额,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因此对李晓航给出了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李晓航的代理律师张彦认为,这个量刑太重,他们一定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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