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后续影响
严打后续影响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三个重大决定,对刑法做了颠覆性修改,规定对流氓罪等十几种犯罪 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规定: 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 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判处死刑 ,三个条件本应是审判后得知的结果,但该决定将之作为了开庭的前提条件。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第2条规定: 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的10日改为3日。
该决定也影响了1996年的严打。1996年6月18日,《法制日报》刊载了一篇《凶犯六天伏法》的报道。报道称,吉林省高级法院及四平市中级法院依法从重判处一名 在 严打中顶风作案、持刀行凶杀害民警 的犯罪分子。该犯田晓伟于5月13日行凶作案,5月19日在四平被执行枪决。从侦查、预审、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到最后执行,7道程序总共用了6天时间。
对严打产生的问题,司法系统内部也有总结。比如当年的天津市有关部门就总结认为, 工作中也存在着应该纠正的问题,如对流氓罪定性不准,有的案件工作粗糙,个别区县院曾有不符合办案程序的做法和发生错案等。
1983年严打之后,又有1996年、2001年两次全国范围内的严打。记者检索人民日报图文数据库,发现严打在近年的司法活动中也多次出现。时至今日,严打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词语。
信息首发:媒体披露1983年“严打”内幕:逾2万人被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