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安乐死还是故意杀人?
3 是安乐死还是故意杀人?
既然认定了茵茵当时属于活体,那阿强的行为是属于安乐死还是故意杀人呢?
我发现,截至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上只有13个国家从法律上承认了安乐死,只有11个国家从医学上承认了安乐死。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自愿与非自愿。被动安乐死是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主动安乐死是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结束其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乐死,如有严重畸形的婴儿、脑死亡病人,他们无法表示自己的愿望,由别人提出安乐死的建议。
然而,我国从法律上并没有安乐死的概念。但因为涉及道德、伦理、心理等诸方面原因,即便是承认了安乐死的国家,对于积极安乐死及非自愿安乐死都持一种非常谨慎的态度,必须病人亲属达成一致意见,实施前有一整套严格的审批手续,在亲属的见证之下,由医护人员来实施。
本案中,是否属于安乐死将影响对阿强的量刑。茵茵丧失意志,阿强“积极”拔掉呼吸管,并阻止医务人员进行抢救。茵茵丧失意志并不代表她同意死亡;茵茵亲属之间也未达成对她实施安乐死一致意见,茵茵的母亲和姐姐一直是坚持对茵茵进行积极抢救的;一般实施安乐死是病人或病人家属向医护人员要求的,而本案所表现出的是阿强一方的阻止抢救。因此,本案不是安乐死行为,性质属于故意杀人。
庭审前,我动员案发时在场的医生、护士出庭作证,争取相关证人的理解和支持。最终案件开庭时证人、鉴定人均出庭作证,面对阿强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我从医学、法学角度进行了系统阐释和说明。
然而,阿强这样做的真实目的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但我宁愿相信他这样做是出于一个善良的想法,宁愿相信他真的是不想让茵茵受苦,宁愿相信他仍然很爱他的妻子。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阿强有其他动机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判决认定了阿强“因爱杀人”的辩解,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不得不承认,阿强在法庭上的表现很好,他还表示以后会赡养他的岳母。然而,让我感到一丝心凉的是,当我再次见到茵茵母亲时,她说,判决下来后,阿强再也没有跟她联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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