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因我有外遇谷开来赌气带儿子赴英上学(2)
审判长:你认为有关薄谷开来母子在国外生活期间出现困难的相关情况是不属实的?
被告人:不属实。谷开来她是个很要强的人,她绝对不会在我面前哭穷。而且把薄瓜瓜带到英国去上中学完全是她一手操办的,给我打了个招呼就走了,甚至这个事情是有赌气的性质,在此之间我有过外遇,而这个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愤怒,她把瓜瓜带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赌气就走的。另外谷开来说我和她这么心照不宣,不用说明什么她就能理解,是否我跟她说了500万元?谷开来的证词说王正刚跟她讲有一笔钱给谁都一样,我在提问王正刚的时候,王正刚否认有这句话,而且这句话本身,如果王正刚真给我说这句话,我认为对领导是很随便的,反正有这笔钱,给谁都一样,我不扇他耳光才怪呢。赵某某后来与我没有任何实际的联系,赵某某自己证词讲他是薄的管家,跟我毫无关系,他掌握的谷开来所有的钱一分钱我都不知道,如果必要的话可以让赵某某出庭作证。他从来没有和我说过任何一句谷开来让他存钱的事情。谷开来证词讲薄熙来是个很严谨的人,之所以收了王正刚的钱,因为王正刚很正派,如果我是很严谨的人怎么会通过一个电话就让王正刚把钱拿来。谷开来说的话也是自相矛盾。谷开来的自书说我知道这个事情,但是我知道什么?到底知道什么?是有这么一个工程款的事,还是我让她收下这500万?我认为这个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刚跟她到底怎么传的话,王正刚是对她讲薄熙来同意收下500万元,还是说王正刚有个工
程款500万元给你补贴家用?请法庭作出判断。再有谷开来又说王正刚是我们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说与王正刚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王正刚昨天又说与谷开来没有经济关系,今天又说认识德某某与程某某。
被告人:谷开来对王正刚有评价,说因为王正刚这个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签字,感谢公诉人宣读我的该份证据,这个笔录的核心内容是,第一次王正刚来找我,想让我要钱,我拒绝了,第二次王正刚说你忙,我去找谷开来商量商量.对此,第一,这个笔录从头到尾,我都坚持我没有贪占这笔款的意思,我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第二,我讲了两个概念,王正刚找我,我拒绝了他,他又找谷开来去,在这种情况下,等于说开了口子,这是我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我觉得钱进入谷开来的账户,我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我感到很惭愧,我自己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为这是国家的钱,我后来又没追,这是对既成的事实的无可奈何的客观表述,但是,在这两个里面就能够说我有贪占的主观故意吗?都没有。对于谷开来的证词,我对它的真实性强烈质疑。我仍然坚持昨天在质证时,我对谷开来证言的意见及相关的理由。
被告人:我对谷开来是有感情的。她是一个比较脆弱的女性,加上经济情况她必死,通过检举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检举谁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开来。
审判长:本庭总结一下,你认为薄谷开来为了减刑才做了相关的证言?
被告人:我不愿对她进行猜想,但起码这种情况不能排除。她的几次证词是不一样的。她开始说我给她打电话,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后来越说越具体。开始跟我讲,谷开来对工程款没有具体地说,只说我知道这个事。后来,她越说越具体,甚至说这个钱后来我跟薄熙来说了,已经交给赵某某办了,越说越具体,我觉得很奇怪。
审判长:你的基本结论是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值得采信?
被告人:值不值得采信请审判长,请法院来定,我只说自己知道的情况,我并没有猜测,我不去猜她,因为我和谷开来是27年的夫妻。王正刚和我一对一,谷开来和我只有一个电话,也是一对一,按照检察院的观点,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说假话,只有薄熙来说假话,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贪,只有薄熙来会贪。这个逻辑能成立吗?事实上王正刚主动想把这个钱贪下来进行行贿,这个事已经确认无误。谷开来收下钱,检察院是清清楚楚的。
审判长:在这里,你的观点是王正刚拿了这笔钱送给了谷开来,你不知道这个情况。
被告人:我认为有这种可能,而且极大的可能是王正刚到我这里来虚晃一枪,作了个套,然后到谷开来处说薄熙来已经知道了,我觉得这种可能性极大,这只是我的猜测,我之所以这样推测,因为王正刚谎话连篇,我可以找出他七八处谎话。还有我和谷开来联系到底多少次?王正刚见我只给谷开来打了一个电话,但两次王正刚说的都不一样,开始说谷开来接到我的电话,后来又改变了证词,说我已经跟谷开来讲清楚了,我什么时候见的她?有证据么?说我已经把情况跟她都讲清楚了,那我在什么时候在电话之外又与谷开来见面的?这有证据吗?这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证词。公诉人还讲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王正刚在回答问话时否定了此事,而且他对我说这个事没有任何人知道,这是他的证词,他还跟法院说,除了他和我谁也不知道这500万。但刚才公诉人的举证中就说到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正在办,但这个过程本身就是鬼鬼祟祟,说明王正刚本身就是作假的,王正刚与严某某所交待的那些话,都是搞阴谋的。车某有一个证词,说我曾经对谷开来讲说王正刚是自己人。没有这个话。而且他自己已被关押起来了。而公诉人竟拿这样一个证据到法庭上来作证,我很遗憾。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王正刚当庭作证的内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事实今天当庭说的和笔录不一样,原来他一直说见薄熙来是2002年3、4月,刚才又说是12月份。还有其它细节,我一会一并再讲。程某的证言我基本认,没有意见。对严某某的证言,王正刚与他讲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别问严某某有没有给他打过电话,说没说过这500万钱的事。他说没有。但在严某某2012年12月18日的笔录中很明确。严某某说王正刚没和他说过,自相矛盾。第二这是上级领导直接给严某某说的,即除王正刚外还有其它人知道这个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证言和王正刚的也有矛盾。王正刚多次说没向李某某汇报,只是打好报告,他一签就完了。但李某某说的很清楚,王正刚说这是薄市长留下的,李某某说既然这样我就不多问了,然后就批钱。第四个是他的自书,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问题上,被告人绝无贪占之意,但他有两个对自己的批评,一是同意王正刚给薄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但商量并没有商量贪污,王正刚说的是去找薄谷开来商量个道,尽管这也是错误的,但这个口子并不是贪污行为。二是他作为领导没有追查下去,这是过失。
辩护人:第一薄谷开来证言和王正刚证言不一致,王正刚说当他面薄熙来打了电话,但薄谷开来没说打电话;第二打电话的内容,按王正刚说法,薄熙来在电话中说得很明确,而薄谷开来的证方说没有,我们心照不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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