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军与薄熙来当庭对质 讲述叛逃美领馆始末(2)
被告人:没有。严格的讲不是汇报,而是推开我的门告诉我有个杀人的事跟五哥有关,我认为不是正式的汇报,感觉显得很亲近想跟我说两句。
辩护人:两个事情想核实:在1月29日上午你在办公室打了王立军一耳光,根据证人郭维国讲1月29日的晚上五点以前,应该说是傍晚在机场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来问他到底谷开来有没有杀人的事儿?
被告人:郭维国讲经过毒物化验排除他杀的可能,郭维国很明确认为谷开来没有杀人,而且证据都是确凿的。
辩护人:证人张晓军证实,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三号楼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时候,曾经将他叫过去又问他是不是他与谷开来杀人的?张晓军当时予以否认,有没有这个事儿?
被告人:有这个事,张晓军是谷开来最亲密的跟班儿,所以我问了张晓军。
辩护人:具体他们去办诊断证明的过程你了解吗?
被告人:具体的过程不了解。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该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申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根据庭前控辩双方的申请,本庭经过审查,控辩双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准许并已通知证人王立军,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陈述身份情况。
证人:53岁,蒙古族,大学文化,原工作单位是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
审判长:证人,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上下级和朋友关系。
审判长:证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而且我不仅是证人,还是薄熙来案件的被害人。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请法警将保证书交本庭。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立军,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么向被告人汇报谷开来杀害尼尔的事实?
证人:1月28日晚上17点以后,我去1号楼,确切地说我已经告诉他尼尔是被谷开来杀死的。
我又详细地给他讲怎么去的、怎么投的毒,我说你可以找一下你们家的工作人员张晓军,他在场。后来他问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师干的吗?是指她爱人。我说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认,我让他必要的时候回去问问张晓军,我认为晓军不会对他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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